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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法》的修订看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仅仅对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造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并不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为了根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区分而产生的矛盾以及争议,为了更好地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保护和利用以实现其自然资源最有效的配置、最优化的利用和最切实的保护,在时机成熟之时,可以慢慢取消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在法律上确定自然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我们从2002年新修改的《水法》中,关于水资源权属规定的改变[9],也看出确定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应当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作者简介】
陈俊源,男,福建泉州人,南开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36.
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41.243
李丽华.中国自然资源权属新探.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一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79.
李丽华.中俄自然资源所有权比较.世界环境,2004(1).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80.81.

【参考文献】[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之规定。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9条之规定。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3条之规定。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适用法》第3条之规定。
[5] 比如肖国兴:《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载《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6] 持这种观点的有2位,参见杨秋生:《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构筑的思考》载《中国矿业》2005年5月第14卷第5期;杨利雅:《自然资源的专属性研究》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7] 这种观点参看孟庆瑜、刘武朝著:《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253页。
[8] 大部分学者都是持有这种观点,比如张梓太,戚道孟,李丽华,黄锡生等。
[9] 原《水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而2002年修改水法时,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水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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