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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法》的修订看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种思路是大多数学者所支持的,因为这种方法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只是渐进式的改良,不会突破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也不会对农民集体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冲击,因此这种改良途径从现实层面上讲应该会比较顺利,不至于遇到许多阻力。但是这种改良的途径还是没办法解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且在具体如何改良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这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并不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而只是比较适合当前实际的权宜之计。
  
  (三)笔者的观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由于其本身不可忽视的缺陷,决定了必须及时对其进行改革。至于如何改革,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当前的现状,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渐展开。
  
  在当前阶段,只能采取渐进式的改良,在维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所有制结构的前提下,切实推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首先,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中清晰区分国家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公共职能职责和所有者权益,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剥离,使其真正能够各司其职,并各尽其用;其次,应在充分肯定自然资源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纠正以往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性质认识方面的偏差,真正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并将其投入市场进行运作,形成和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有的在经济方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还有,要注意突出自然资源要素市场的个性,形成和确立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以上市场在内的具有鲜明层次性的体系化的市场形态,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的具体途径和方式。[6]
  
  与此同时,应当对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造。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以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因此,对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改造应该首先立足于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上。就我国目前有关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基本思路在于要以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通过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7]同时,必须解决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物权法以及各自然资源单行法上所提及的“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作出明确的说明和界定,从而解决实践中所有者虚位以及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状况等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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