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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法》的修订看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第三、不改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结构,仍然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为主导,集体所有为补充。只是要完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实现,并且对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造。[8]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绝大多数的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无论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还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主导地位都是必需的。因此应该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导性的地位。同时,鉴于国家所有权实现面临的一些问题,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切实推进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实际运作与有效实现,是当前自然资源所有权理论与实践的重点所在。另外,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本国特色的制度,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当紧密结合其自身的历史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但由于法律本身规定的缺陷和空白导致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十分不稳定,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必须结合当前的实际国情,对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进行切实的改造。
  
  (二)对这三种思路的评述
  
  第一种观点的作者的分析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价值而使之成为国家专属所有具有必要性;“集体”的模糊不清、实际运作上的不统一以及其本身概念存在的历史原因已不复存在,使得部分自然资源归属集体所有实属没有必要。并且将自然资源统一为国家所有,使得所有权归属彻底明朗化,可以彻底根除所有权归属界定上的麻烦和争议,从理论上说,是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利用和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的最好途径。但是要从根本上取消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在目前是不大可能的,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经济体制问题,也涉及到政治利益问题,尤其是如何保障农村农民利益问题,似乎没办法得到解决,因此,这种途径虽然大胆但有点不切实际。但笔者觉得这应当是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或者说方向。
  
  第二种观点从自然资源的分类出发,根据不同自然资源类型不同的特点分别设立不一样的所有权结构,为我们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拓宽了思路,提供了另外一个可供参考的视角。但是,这种途径有点过于理想化,自然资源的交叉性和整体性决定了严格划分各种不同类型资源的实际不可能;并且在实际操作上,不同资源类型采取不同的所有权结构会让权利界定、运行和实现更加复杂化,从某种程度上说,更不利于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最优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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