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十分不稳定,何为“集体”难以确定。
在这种自然资源二元制结构中,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很不稳定的一种权利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政治的需要而由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情况,其效力及其运作往往为国家所有权所吸收,因此实际上还是国家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5]同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其中一个主体——“集体”如何确定,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了在实践中各地的实际行使者并不统一,一方面降低了法制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最重要的是导致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更加严重。
面对这样的缺陷,中国不得不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以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目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三种思路
关于如何对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学者们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且目前的研究还相对缺乏。笔者通过文献综述的方法对所有探讨此方面的论文和专著进行了整体的把握和梳理,总体来说,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改革思路。
第一、 取消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确立自然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6]
这种观点主要从自然资源的属性特点要求采取专属所有权形式,自然资源分别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种种矛盾冲突,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废尚难定论且对其进行完善又存在着巨大障碍等几个方面说明为什么要取消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确立自然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
第二、打破全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垄断格局,实现自然资源的单一公有产权向国家所有和民间所有的多元所有权体系转化。即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7]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的法律特征出发,根据自然资源的耗竭性、更新性和重复利用性等特征把自然资源分为不可再生资源、生物性可再生资源和非生物性可再生资源。然后再针对这三类不同的自然资源类型,设计不同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就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具体的操作作者又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对于非生物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和水)的产权可以界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对于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各种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的产权可以建立多元所有权结构;对于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主要包括铁、煤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在内的矿产资源)的产权应当界定为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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