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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删除朱自清《背影》的法律分析

  
  四、余音:你到底爱着谁

  
  (1)法律观点: 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第六条规定: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十年的法律缺陷,准确地说是法官对《铁路法》理解不够,让相关人受害不少。现在出来一个司法解释,学者好像获得宝贝一样,因为他们终于有依据对抗铁路运输公司了,这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立法者和法官的水平不高,就如赵作海一样,最后还要感谢上天,我终于自由了。

  
  (2)《背影》评说:“在《背影》里父亲为儿了买橘子,从实用价值来说,完全是多余的。让儿子自己去,又快,又安全,又不会违反交通规则。父亲去买,比儿子费劲多了,就橘子的实用价值来说,并没有提高。但是,父亲执意自己去,越是不顾交通规则,越不考虑自己的安全,就越显示出对儿子的深厚情感。如果不是这样,左顾右盼地考虑上下月台的安全,就太理性了,没有感情可言,甚至煞风景了,朱先生这篇是抒情散文,以情动人。越是没有实用价值和情感的审美价值,反差越大,越是动人。”说实话,我不是文学评论家,也不是什么大学教授,说话没有影响力。我只是以我个人的标准,以一个普通读者的身份来衡量我心中的文学作品。当然,作为一个公民,我更希望我们的国文教育是什么样子?所选取的课文的标准应该是什么样子?关于朱自清的《背影》应不应该留在语文教材,不应该是以“父亲形象潇洒”或“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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