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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删除朱自清《背影》的法律分析

  
  2004年国务院通过《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2)《背影》评说: 孙绍振教授把“遵守交通规则与否”定性为道德上的善恶,是不准确的。而丁先生则认为:“遵守交通规则与否,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说得更明白一点,朱自清父亲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他的行为有可能触犯他人的利益,造成火车无法正常行驶,破坏火车站的秩序,影响他人的正常旅行。”也有人这样认为:“事实上,这里有一个很严肃的美学问题。遵守交通规则与否属于实用价值,遵守的是善,不遵守的是恶。道德的善恶,是一种理性。而审美价值,则是以情感为核心的,情感丰富独特的叫做美。情感往往超越实用理性,从实用价值来说,是不善的,但是从审美情感来说,可能是很美的。一般情况下,合乎情的不一定合乎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完全统一的,也不是分裂的,而是“错位”的。

  
  《背影》写于1925年,按当时《中华民国铁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人、车辆不得在铁路路线、桥梁、隧道内及站区内非供公众通行之处所通行。 行人必须跨越铁路路线时,应暂停、看、听,注意两方确无来车,始得通过。但铁路电化区间,除天桥、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在《背影》原文中:“我看那边月台的栅栏外有几个卖东西的等着顾客。走到那边月台,须穿过铁道,须跳下去又爬上去。父亲是一个胖子,……蹒跚地走到铁道边,慢慢探身下去,尚不大难。可是他穿过铁道,要爬上那边月台,就不容易了。他用两手攀着上面,两脚再向上缩;他肥胖的身子向左微倾,显出努力的样子。……过铁道时,他先将橘子散放在地上,自己慢慢爬下,再抱起橘子走。到这边时,我赶紧去搀他。”从文章中,我们看不出来,当时朱的父亲是否是违反了“行人必须跨越铁路路线时,应暂停、看、听,注意两方确无来车,始得通过。但铁路电化区间,除天桥、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之规定。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争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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