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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删除朱自清《背影》的法律分析

  
  如果新、旧司法解释对同一法律作出不同解释,并不意味着旧的法律解释必然是错误的。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形下,旧解释所构建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和人民基于旧解释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依然应当维护。因此,刑事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这种效力限制模式是合理的,在民事和行政司法解释中也应当适用。毕竟我们不能用现在的眼光评价过去的行为。

  
  (2)《背影》评说:丁启陈先生说:“朱自清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辗转杭州、扬州、温州、上海等地,不停地换工作,都有为父亲纳妾造成家庭生活艰难埋单的缘故在里边。为了自己一个人的欢娱,在官纳妾、气死母亲、害苦儿子(这跟孙教授所说的父亲对儿子的爱是无条件的爱,南辕北辙啊),朱父实在是一个不忠不孝不慈的男人,专门写这么一个不堪男人的一篇文章,而能成为不朽名文、作为几亿十几亿人口大国的精神食粮代代相传,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奇迹!”。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朱自清父亲在官纳妾在当时不违法,不能因为父亲品格问题就抹杀父爱。人无完人,朱自在这篇文章中表达是一种父亲的爱,而丁先生的想象过于丰富,把与父爱无关的东西也拿出来说,实在有点牵强。况且,时代决定了那个时代人的生活,妻妾成群,用现代人的眼光和生活标准来评价。6月25日丁启阵先生发表博文《我为什么批评朱自清散文?》,文中解释道:“我的文章基本上是学术探讨的态度,也没有什么恶毒的话语,不过是对朱自清先生散文所体现的观念、所表现的文风有所不满。具体地说,我认为朱自清的散文中,某些观念是不够健康的,他的文风是孱弱病态的,近乎无病呻吟。”个我觉得丁先生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是有的。用我作律师的格言来对丁先生说:我可能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

  
  二、铁路法规:朱的父亲过铁路的行为不违法

  
  笔者在网上(《新文化报》)看到,一位受访者提出:“请问丁先生,您见到哪位读者因为读了《背影》,而在铁道上被火车撞到?”这个网友的回答很妙。

  
  (1)法律观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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