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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重要条款的解读及其对家电企业的影响分析

  
  另外,规定明确了召回措施境内外同等待遇之规定,不知这是否受到丰田全球召回汽车,但对中国消费者及美国消费者采取差别待遇的一种回应?这一条款应该引起境外家电生产商的关注。

  
  第六条(程序要求)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缺陷调查、确认以及召回相关程序的要求实施。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信息共享)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第八条 (地方质检部门信息收集与处理)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信息保存义务)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本条之规定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特别是产品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我们将上述要求的内容进行分解并进行细化,则构成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纲要,具体如下:

  
  1、产品设计,应该包括产品设计过程、设计过程中产品方案的比较分析、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的比较分析等;

  
  2、原料采购,应该包括供应商的选择、原料采购标准、质量控制、进场检验措施等;

  
  3、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如何保证产品不存在制造缺陷等;

  
  4、产品标识,不同类型的生产模式如何进行有效标识产品,让消费者正确判断谁是产品的生产者等;

  
  5、消费者投诉,企业需要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搜集体系,按照投诉所涉及产品的类别、产品的范围及投诉的区域等进行登记,作为后续就产品质量进行初步判断的基本信息依据;

  
  6、产品伤害事故,企业需要就产品伤害事故的产品进行内部分析与诊断,并就系列产品的质量进行分析;

  
  7、产品伤害纠纷,企业应该整理所有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分类整理,并弄清纠纷的原因;

  
  8、国外召回情况,一旦发生国外召回,国内召回必须同步进行。

  
  上述信息的有效建立与完善,对于判断企业是否能够有效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风险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企业没有上述基本信息,如果发生诉讼,法院是很可能做出对企业做出不利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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