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正、廉洁、为民”明确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而且为全面和正确地把握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公正、廉洁、为民”,既体现了人民法官的岗位职责的法律特征,同时又蕴含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要求,对人民法官履职活动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公正”的价值内涵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不偏私。“公正”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法院和法官的基本职责。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法官“公正”,法院才能在公众中树立“公正”形象;法院“公正”,法官才能获得体现“公正”价值的制度和环境保障条件。“公正”价值既是对法官的要求,更是对人民法院的期待。
“廉洁”是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法官不廉,就很难秉公办案;法官不廉,就容易丧失“公正”的立场。“廉洁”与“公正”相辅相成,既出自于法官个人的道德自律,同时也要受到制度的“规范”。法官法为法官的“廉洁”确定了一个基本尺度,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法官办案,清廉才能刚正,不廉洁就会“为情所困”、“为财所迷”,从而丧失自身清正廉洁的品格。
“为民”是法官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效果的统一。从法官履职的客观效果来看,“司法为民”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从法官履职的行为来看,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精神,法官必须在行使自己的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采取“便民”办案措施为依托,真正将老百姓装在心中,避免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作风。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