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有义务通过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一般情况下,公民以自力救助就可以实现生命权,但当公民已失去自力救助能力的时候,就可以求助公力,而公权力具有不惜任何代价给予救助的义务。况且,公权力也有能力利用一切必要手段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到损害。有关国际文件已指出,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12] 而警察负有救助生命的具体义务,违背救助义务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二)公权力如何保护生命权
公权力机关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义务时,应树立正确的理念,灵活理解法律文本的内涵,以保护公民生命为第一要务。
首先,要树立生命权优先的理念。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也是对生命实施救助的主要公权力主体。在执法中要树立“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而这样的理念,对于执法人员从更高的层次上理解行政机关的救助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执法人员之所以漠视生命,就是因为没有生命权优先的理性思维。
其次,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固守法律规范的文本当然重要,但不能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如需要解释法律,应当作出合乎保护义务的解释,以积极作为的形式保护处于危险状态下的公民生命。
第三,将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作为执法之前提。从现实层面看,只要出现了公民生命遭受损害的危险,公权力或行政机关就应无条件介入,以履行保护公民生命的职责。
三、“超级玛丽”案中警察权行使的思考
在“超级玛丽”案中,警察遇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现就本案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理性思考。
第一,从规范的角度分析。《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就给警察规定了在公民的生命处于危难情形下应如何作为的义务,那就是“应当立即救助”。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也体现了同样的精神,“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而本案中警察却寻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在等待了8个多小时以后被动地迎来了惨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