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宪法价值的层面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的最高价值就是充分保障人权。在人权谱系中,生命是人权的基础,人权的其它内容都源自人生命的存在,因此,为了追求人类的最高价值,必须将生命权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首要位置。
第三,从生命权与其它宪法权利的关系上。生命权优先于其它政治自由、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人身自由权是为了生命的自由自在,确保生命的物理空间;平等权是为了生命的尊严;财产权是为了生命的物质保障;受教育权是为了提升生命的价值;言论自由权是为了精神生命的成长;监督权是为了防止生命权和相关权利受到公权力的损害,等等。”[7]24 如学者指出,“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不证自明。”[8] 因此,可以说生命的存在预设了其他基本权利的最终意义。
总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宪法的价值追求,以及生命权与其他宪法权利的关系等角度可以看出,生命权在宪法中必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为各宪法基本权利之首。
(三)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所谓危险状态主要指公民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生命处于将要消失的紧急被动状态,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生命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本案中主要的冲突在于“超级玛丽”住在一个出租的楼房里,存在生命权与财产权、隐私权、住宅权的紧张关系,就与这三种权利的冲突来讲,由于存在着首要的生命利益,应遵循生命权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