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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

  

  其次,生命权有无独立的价值,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命权是人格权或广义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有学者指出:“广义的人格权则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的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其他内容。”[3] 这是把生命权纳入广义人格权的范围里,其蕴意在于生命权没有独立的价值。笔者认为,生命权与人格权有很大区别,人格权强调的是精神、名誉或非物质上的利益,而生命权更强调的是人的生命的物质存在利益,两者不能混同。


  

  第二种观点是将生命权纳入生存权的范围,即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生活救济的权利等。”[4] 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权是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有时二者在意义上相同或相近”。[5] 对此,笔者认为,生命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前提,是公民享有生命以及对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和请求保护权,而生存权是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权利,二者显然不能等同,没有人的生命谈不上生存权。生存权更强调的是在现有的生命存在状态下,生命的质量达到最低的限度,主要是一种社会权。同时,生命权是个体的权利,而生存权更强调集体权利。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自杀、自然灾害、矿难事故等,公民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这时的生命与财产、自由等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生命却处于延续还是丧失的两难境地。抢救生命本身就意味着公民获得了享有财产、自由权利的前提,也彰显国家对公民生命的尊重。实际上我们在处理自杀然灾害等给公民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也是不惜一切代价来救助的。因此,生命权无疑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宪法权利。


  

  (二)生命权处于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地位


  

  第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的存在及其人体中存在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活动能力,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的丰富程度,从而达至人类生存完善的境界。人的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第一个物质前提,然后才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没有了人的生命,社会的任何活动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从人类追寻的发展目标看,“人的生命是一切人类社会价值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属。”[6]23 没有人的生命就丧失了创造社会财富的可能,没有生命不会有社会关系或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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