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状态下公民生命权的保护
——“超级玛丽”案的启示
杜文勇
【摘要】生命权在
宪法基本权利中处于独立的首要位置,生命权优先于其他权利。在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上,公权力为保护公民生命权而设置。具体警察权的行使应该以生命权优先的理念为依归。
【关键词】生命权;
宪法地位;危险状态;公权力;警察权
【全文】
2006年3月1日下午,“超级玛丽”组合成员罗惊、韩萱的朋友刘然与两人联系未有回音。晚上十一点多钟,刘到两人的租住房外打电话仍未能联系上,怀疑煤气中毒,于3月2日凌晨报警。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刘提议破门施救,未被允许。到上午九点多钟,由房东用手中的钥匙把门打开后,罗惊和韩萱已昏迷不醒,遂将二人救离现场。10月15日,罗惊死亡,韩萱一直神志不清。4月11日,“超级玛丽”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朝阳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2006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超级玛丽”家人的诉讼请求。韩罗两家当庭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虽然该案已过去几年,但“超级玛丽”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没有结束。如何认识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如何处理危险状态下生命权与公权力的关系,如何规制警察权的合理行使等,都是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生命权的宪法地位
(一)生命权是独立的宪法权利
首先,生命权是否为一项宪法权利,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生命权为一项民事权利。但这里的生命健康权与宪法上的生命权不同,前者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体现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而后者是从公法角度的规定,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关系,强调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截至2005年2月底,在184个国家的现行宪法(含不成典宪法)中,共有153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占83%。[1] 世界有关人权的法律文件也都把生命权写入并给与高度的重视。[2] 因此,笔者认为,生命权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项民事权利,又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最主要的是宪法性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