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船航空器抵押,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在交通工具的抵押效力上,存在特殊动产,主要指:航空器、船舶、车辆三种交通工具。我国《
担保法》的规定与《民用航空器法》、《
海商法》的规定相互矛盾:《
担保法》统一规定“航空器、船舶、车辆”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鉴于《
担保法》不区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因此登记成为抵押权生效的前提,但是《民用航空器法》16条以及《
海商法》第
13条均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调整了《
担保法》的规定,第
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使三种主要交通工具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使交通工具抵押的时候不进行登记,只要抵押合同有效,那么抵押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就是有约束力的;只有当交通工具为第三人善意支付对价所有的时候,原抵押权人才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同时,从2008年5月4日起生效的新修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篇幅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进行的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银行贷款在接受车辆抵押时,应当按照该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防范法律风险。
四、商品车抵押该到那个机构办理登记
商品车,即厂家生产出来还没有销售上牌的车辆。已经销售上牌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则称为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抵押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于商品车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现行法律规定似乎还不够明确。有人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商品车抵押等部门也应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本案而言,商品车在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认为登记部门不适格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效,因此质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效力。这种观点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