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质押存在的风险与控制措施
姚启建
【全文】
本文主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何者优先受偿?
2、商品车(非机动车)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一、案情简介
奔奔实业公司与某商业银行星光大道支行于2008年5月4日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于2008年9月15日又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前述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奔奔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52辆捷达、迈腾等车辆质押,向星光大道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额度到期日为2009年5月4日。星光大道支行还与自然人贾生于2008年5月4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贾生对《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星光大道支行依约向奔奔公司发放了贷款,奔奔公司向星光大道支行交付了质押车辆以及相应的汽车合格证。星光大道支行委托第三方某物流公司代其占有质押车辆和合格证并进行监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奔奔实业公司发生不能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而导致星光大道支行出现垫款。2009年2月24日,质押车辆的监管机构物流公司发现有他人对质押车辆主张权利,并要求强行提取质押车辆。因此严重危及星光大道支行的合法权益,星光大道支行遂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债权余额593.3万元,星光大道支行对质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星光大道支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星光大道支行申请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星光大道支行才得知,前述已质押的52台车辆中,有31台又抵押登记到了第三人的名下,并已得到另一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该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贾生向李某借款630万元,双签订《借款合同》,由张某和奔奔实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奔奔实业公司还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由奔奔实业公司提供42台商品车为前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如何确定受偿顺序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个不同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分别确认质押和抵押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其中涉及31台车辆。导致31台相同车辆上质权和抵押权两种权利同时存在,其原因是出质人将已经先行质押的车辆又重复抵押给第三人,并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