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紧的问题是:如果警察在这样的常规检查中发现了犯罪证据怎么办?
警察当然不会忽略合法的检查中搜查到的犯罪证据。这与检查初衷的主要目的没有冲突。这里需要借用直接目视规则(Plain View Doctrine)。在令状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况中,警察可以依据直接目视规则将合法检查中获得的证据递交法院,获得证据的可采纳性。比如当警察在实施驾驶清醒度检查中发现在驾驶人的呼吸中有酒精的味道,那么这种特定气味具有的归罪特性应当极为表面化,这也就暗示了警察:驾驶人很可能是饮用了酒精饮品,其精神状况可能受到损害。合法有效的检查使得警察所处的境地不仅可以观察到证据而且可以接触到证据。在上一种情况下,警察已形成了具体的怀疑,有理由认为驾驶人很可能实施了“在酒精作用下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证据,警察不但建立起了合理可能而且可以进一步留置这名具有嫌疑的驾驶员的人身,留置的时间段可以超过为实施驾驶清醒度测试所需的时间长度。这样做就是将“检查”转入到“特里式截停”。此时警察就不是在执行一种常规检查而是实施特里式截停,如果警察在截停中可以进一步找到合理可能认为驾驶人确实处于受到酒精作用之下那么警官就可以进一步去实施逮捕。
也可以将直接目击原则作类比用于对车辆前座发现的装大麻口袋实施扣押。当然这就要假设违禁品或是袋内违禁品的犯罪特性在警官看到的那一刻就极易显现。而卡点检查使得警官处于较易看到发现这些证据的境地。由于警官知道这是机动车辆同时又处于公共场所又含有违法犯罪的的证据,因此警官有权力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接触这些证据。
如果警官截停机动车驾驶人后在对其实施驾驶清醒度检查中并没有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执行,比如在驾驶清醒度检查中警官打开了车辆的后备箱,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首先,在驾驶清醒度检查中法律不能授权警官打开车辆后备箱,如果警官打开了后备箱那么他的行为主要目的已经偏离了驾驶清醒度检查而成为了搜查证据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提供不同于检查行为所依据的、另外的法律依据。比如警官可以通过询问车辆驾驶人是否允许他打开后备箱来尝试获得新的法律上的依据。
回到前一个例子上,如果警官在执行驾驶清醒度检查中看到车辆前座上放置着一包其有合理理由认为是装有大麻的包,他就可以形成合理可能相信车辆上藏有大麻,因此警官可以根据“可移动性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在不持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车辆实施搜查。根据这一例外规则警官可以搜查车上任何可以合理地发现藏匿证据的地方,假设证据是大麻的话,那么车辆后备箱就属于可合理地发现证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