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
蒋天伟
【全文】
警察经常在高速路上将机动车驾驶人拦截下检测确定他们是否酒后驾驶是否足够清醒。这种情况属于《第四修正案》中的“扣押”。对机动车驾驶人来说拦截并不是一种选择性的程序,警察在拦截机动车驾驶人之时并不需要形成合理可能(probable cause),相信驾驶人在被截停前已经处于酒后状态。换句话说,警察并没有形成任何一种个别化的怀疑,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中,法院是明确要求警察必须拥有某种可以清晰表达出的事实基础显示存在犯罪行为,在此条件下警察才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扣押。
最高法院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重申了所有搜查与扣押都应当具有合理性这条规则。特里式扣押需要警官首先建立起合理可能认为被截停的人正在、或将要、或即将实施一项犯罪。而交通截停(traffic stop)是另一种《第四修正案》所指的具有合理性的扣押,即使用卡点进行驾驶清醒度测试检查。尽管警察在截停驾驶人之时并没有形成任何个别化的怀疑,但是这种扣押仍然具有合理性。理由就在于首先这种检查形式的扣押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机动车驾驶人那里寻找发现犯罪实施的证据,而这种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其目的是检测驾驶人是否具有饮酒过量不能继续驾驶的情况。最高法院从来就不认为,在对机动车实施主要目的为侦测常规违法犯罪证据的卡点检查中可以实施没有任何怀疑依据的扣押。但是在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中扣押只是很短暂的,且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检查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度,这是在行使政府的正当职能。
另外一种在尚未形成个别化的怀疑就实施的检查是以驾驶执照和驾驶登记为目标的卡点检查。这种设卡点检查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驾驶人有能力驾驶他们正驾驶的车辆上道路通行。
而在边界地区的搜查也属于《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也有必须具有合理性检查要求。旅行者可能在边界被截停被搜查,而这种边界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入边界的人是有权利进入这个国家的人,就像海关官员有权检查财产物品确保它们是有权进入这个国家的财产一样。
以上谈到的这些检查其目的都不是为了查获犯罪证据目的,而是出于履行正当政府职能实施的检查,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这些检查在执行中都遵循了标准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比如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点的设置都是预先选择设定的,而检查的机动车数量也是预先决定的,在每一个卡点警察对机动车的检查都遵循了同样的操作规程。最终截停后的检查时间都很短暂,前后时间仅仅刚好够警察对驾驶人询问一些问题看驾驶人是否受到酒精作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