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似乎内在地是符合辩证法的:法直接体现的是“对立统一”的“统一”这一面,它在统一中涵盖着对立,使对立在统一中得以协调,它总是考虑到对立的双方,如:存在、应该;事实、法律;自由、纪律;权利、义务;民主、集中;国家权力(在法律上体现为职权)的行使、人权、公民权的保护;实体、程序;控方、辩方等等。一项争执,一旦纳入法律程序,就是选择了解决矛盾的和平方式,通过法律程序,在社会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国家意志的指导下,在不同群体可以认同的“游戏规则”的指导下,辩明是非、明确利害、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矛盾,实现和谐。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如实地承认矛盾、认识矛盾,合理地缓和矛盾、化解矛盾,才能建立良好的、符合实际生活需要的法律秩序。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把争执纳入法律秩序,既是统一的体现、又是进一步协调矛盾、缓和矛盾、化解矛盾的前提,这就能使对抗获得一定的缓和、甚至可互相促进、实现双赢或多赢。对抗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促进,"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与制定实施两个《基本法》的光辉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矛盾认识正确、处理得当,就可以使相反得以相成,互促繁荣、实现双赢。
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充分利用自己执掌政权的有利条件,学会并充分发挥法这个"关于正义的艺术"的和谐价值,如实地认识矛盾(主要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明智地协调矛盾、缓和矛盾、化解矛盾。这再一次证明中国传统观念"和为贵"的深刻。"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原则的"和"。最基本的条件、最基本的原则可以是:(1)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2)符合人类文明前进发展的方向;(3)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客观上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说: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有许多价值,但其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和谐、在于"和"、在于协调人们的各种价值追求,为人们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与社会或国家之间、国家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提供解决的前提、理念、原则、规范、程序和措施。
在今天,法的这种潜在的、尚未被人们充分认知的价值,确实是值得我国法学界、法理学界和政治法律界的同仁们,去认真探索、深刻认知、并努力发掘和发挥的
【作者简介】
孙国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东方法学》2006年第2期
参见《法理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5章和孙国华 何贝蓓.《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理求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84页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325-3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1965(1),131-132
孙国华、许旭《再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理求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67-26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322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3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