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稳定和发展的矛盾来看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法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法所体现的总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这实际上就是把公平、正义与效率统一起来了,是把这二者辩证地统一考虑的公平、正义。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反映了法的内在矛盾,又是社会矛盾运动变化的体现。重视现有的公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无效率的公平不可能持久。社会要进步,就得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使其达到新的平衡。所以,如果运用得当,法这个精巧的工具,可以使社会在稳定中获得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一个社会的法律必然要既关心效率又关心公平,没有效率就不可能有更高水平的公平,没有公平就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就是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为了鼓励主体的参与,繁荣市场活动,增进效率,促进发展,国家要注重通过授权性规范、通过尊重主体意思自治的、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商法的作用;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防止两极分化,国家也要重视通过引入积极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通过加强国家干预的财政金融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保(生态)法等部门的作用,将效率和公平、稳定和发展统一起来,立法一定要考虑到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重视法律技术规范的运用。
2、加强司法、执法等法的适用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微观层面,实现法的和谐价值
司法和执法的重要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将法律规定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转变为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实现法对利益冲突的协调。司法和执法通过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具体情况相联系,通过在宪法和法律指导的方向和限度内的个别调整(自由裁量),做到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合法、公正、合理和及时地适用法的活动,在微观层面缓和并协调利益冲突,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好的高质量的执法、司法活动,可以弥补立法和法律规定的不足,提高法律调整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
3、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这是维持法的体系的和谐、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
列宁曾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⑩]我们体会,没有完善、严格的监督,就会使不法行为因没被发现而逃脱谴责和惩罚,就不能落实违法必究的要求,这也就是对法治的背离和破坏。宪法监督是现代民主国家必备的要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专业的要求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得由懂得专门科技的行政部门来制定,针对各种特殊关系的单行法、特别法大量出现。于是,各种法律之间的矛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现行法律规范是法律调整机制的一个基本要素,只有法律规范之间、法的体系本身的和谐统一,才能使各种法律规范相互配合,有效发挥其和谐价值。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整个法的体系的统一和谐,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完善宪法监督,促使各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都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才能达成法的体系自身的和谐和统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的相互制约,是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调整机制、加强党政两个系统的法律监督的重要指导,要使党内的监督、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团体、媒体网络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疏而不漏”的法网,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样才能使法的和谐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