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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和谐价值

  

  三、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


  

  要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和谐价值,首先就得正确且充分地认识法的这种价值,这就要求加强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承认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利益的客观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制度的创新,不断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有待加强。总的说,就是要不断完善法律调整机制。


  

  研究如何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不能仅仅从静态来理解法,更应该从动态来把握,因为法是以其特有的机制在社会生活中运行,确认、维护、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参与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手段,构成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机制就是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系统,它描述的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系统及其运作过程。法律调整过程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阶段。在许多情况下还会出现一个法的适用阶段(机动阶段)。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颁布,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权利主体的明确、法律事实的出现和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阶段的基本要素是法律关系主体享受和实现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法的适用阶段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前(如签订合同,合同关系才产生),有时产生在法律关系产生后(如对合同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其基本要素是主管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一个法治国家,立法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有上位法的根据,所以也是法的适用的一种)、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活动等。也就是说,只有首先保证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才能确保法的和谐价值的发挥。如何能完善法律调整机制?根本在于如何在其中贯彻唯物辩证法的原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浅见供参考:


  

  1、加强立法工作——准确认识客观利益和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


  

  (1)准确认识客观利益、正确解决利益关系


  

  社会中的利益矛盾无处不在,执政者的任务是:认识这种矛盾,不使其激化发展为严重的对抗和冲突。这就要求认真做艰苦、细致、长期的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这样才能认识一定利益关系的本质,只有抓住矛盾的本质才能促成对立双方的统一和谐。无数事实说明:利益分配失衡,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重视科技发展与法制的关系,不断完善民主制度,建立并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有地方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及时得到合理的解决,把矛盾、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


  

  (2)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


  

  常言说的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整不同的对象,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我国法学曾经一度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我认为这是由于混淆了反映法律调整内在规律的、历史地形成的公私法的划分这个事实和西方法学对这个事实的理论解释的缘故。西方学者对公私法的划分的理论解释,有许多合理的、有用的因素,但都还不够科学、完善,以致说法繁多,莫衷一是。实际上任何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公”的、国家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所谓“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只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它采用的基本上是一种放任性的、任意性的法律调整方法,是为来自社会生话本身的需要、为“看不见的那只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的方法,是适合市场经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的调整方法,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自主,产权明晰,自愿等价、可预测等特点。只有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市场机制的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既要依靠“看不见的那只手”,又得适当运用“看得见的这只手”,适当地使用限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规定,使发展市场经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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