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能坚持和落实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最新成就的指导,如果我们能正确地认识利益关系,我们就可以在法律上做出正确的、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就可实现应有的公正,这种公正中也就内含着效率。历史表明:定分就能止争,就能促进和谐、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
(3)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与保障来协调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发展和稳定也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才能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稳定方可发展,为发展创造条件。稳定要求公平。发展要有效率。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正确安排,可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协调了稳定与发展的矛盾,保证社会在稳定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稳定。
一方面,法能够将改革的经验稳固下来,推动发展有秩序的进行,保障社会稳定,同时,利用法的创建性、前瞻性,创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关系鼓励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法有使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素质,确立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性规定,为有序的创新活动提供条件,鼓励适合生活需要的有活力的行为,促进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四)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
人的行为规范种类繁多,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关系),还是人与自然对象、劳动工具的关系,行为规则可区分为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行为规则,技术规范则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又可分许多种,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习惯等。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合理地对待自然对象、使用技术手段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内容决定于自然规律,是人们根据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已达到的技术文化水平制定的。然而,在现代,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遵守都同人们的社会利益有关,所以技术规范往往具有了社会性、甚或法律性,成为社会技术规范或法律技术规范,后者就成为法的组成部分。所有的行为规则,同法一样都对利益关系、价值观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协调作用,都能促进对立双方的和谐。那么法的和谐价值的特殊性何在呢?值得认真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协调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是由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肯定的规范性、可预测性和国家强制性,它以明确认定权利主体和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手段,为各个主体的利益划定范围,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确定解决利益矛盾的原则、规范,引导各个主体的行为,缓解冲突。无论是道德、宗教还是其他社会规范,由于缺乏关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无法为社会中利益冲突的主体,构建一种稳定的交往平台,尤其在市场经济扩展和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型的陌生人社会要求一种可预测的、明确的、能得到普遍遵行的规范,唯有法才具有这样的性能。
其次、法还能够通过对民主的、使纠纷解决程序化的方式来协调利益。比如健全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就能使各主体在立法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或判决,这样形成的法律或判决即使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法律或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毛泽东认为民主是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⑨]。纠纷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化解矛盾。
再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往往重视个人道德品性的修养,强调牺牲、奉献,鼓吹“重义轻利”,不大重视利益、特别是个人利益,宗教还鼓吹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也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这类规范都不大关注不同利益的协调这个有关公平正义的关键问题。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则中,法是最关注人们之间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的,所以法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方面,扮演着基本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它是社会生活中稳定的、和解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