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纪律的法律表现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权利?权利是被认为正当的行为,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价值确认,法律上的权利就是被法律确认为正当的、权利人追求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什么是义务?义务是被认为必需的、必要的行为,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法律确认的与权利人的利益攸关的义务人必须做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用在法律上规定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办法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协调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协调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个体或群体与社会或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国家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也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是它的权利(职权),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不作为)是它的职责。这才是法治。可见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同人们之间的利益有关。法是用在法律上规定权利义务、分配权利义务的办法,来指导人们行为,协调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也协调人们之间(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在这方面,法的历史已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实际出发结合现实深入研究这些经验,不断完善法制、坚决厉行法治,既可保证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公平、正义和正当利益的实现,又能创造并建立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局面”。
(2)通过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和保障来协调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公平、正义、公正、公道这些词所表达的意思虽然有不同的侧重,但其基本含义相同,都是人们追求的一种价值、一种人与人的关系的状态。对这种状态是什么,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公平正义概念的物质基础。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永恒公平”时指出:“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⑦]马克思也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识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有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⑧]在今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原则性的论述,对我们用唯物辨证的方法观察公平正义的实质,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正义。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要求有不同内容的正义。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体现的正义,总是适合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正义。
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在微观层面上它指的是资源配置效率,即在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下投入和产出比率的提高;在宏观层面上,效率是一种代表社会经济增长的价值目标,经济学家们往往对什么是最优效率方案争执不休。
法经济学的发展使得经济学家们开始考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因素,于是就有了我们经常拿来举例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答案是:首要的是促进效率,只有做大蛋糕才能使得每个人分得的更多,最终促进公平。而福利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更强调公平,比如福利国家征收高额税着力降低贫富差距。
实际上,效率和公平也是辨证统一的。法所体现的公平必定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公平,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用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观察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丰富和发展,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就可以使我们适应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理论和制度的创新,及时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在法律上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正确、恰当的安排,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