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的和谐价值

  

  法能够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压制强者的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以缓和尖锐的利益矛盾。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就曾指出:国家是社会日益分裂成两大对立阶级并且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从另一方面看,正是国家的出现使得社会中的尖锐矛盾得以缓和,将对立和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而法就是这个秩序最主要的化身。在谈到雅典国家的形成的时候,恩格斯就提到,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梭伦改革一方面“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规定个人所能占有的土地的最大数额,以便至少把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限制一下”[⑤],另一方面,改革议事会制度提高可担任官员的公民的财产门槛,也就是说,雅典国家的法律本质上虽然是为了维护上层贵族的统治,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强势阶层的无限贪欲,同时保护了底层自由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资本主义的法和法治所标榜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虽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们在反封建、反特权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压制特权的武器。


  

  我国不久前颁布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缓解利益各方尖锐矛盾的价值。企业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挤压,以致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缺乏必要的劳动保障等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已相当严重。新的《劳动合同法》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既要保护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也要适当地限制企业对其强势的滥用,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改革必然要求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然发生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如房屋拆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涉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日益显现。在我国,以公共利益为名与个体利益相对抗的往往是政府机构。在法学界也有不少人认为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国家权力)的矛盾是法学领域的一对主要矛盾,从而,在“钉子户”问题上以保护个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为理由声援“钉子户”的声音高涨。实际上所谓“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实际上也就是个人(或个人的集合体,如:家庭、群众团体等)和国家的矛盾的反映。在我们的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国家利益中就包含了个人的利益。“利为民所谋”,党和政府的一切活动都是为民谋利,并且要让人民享受到改革的成果。这个“民”、“人民”的利益,当然包括人民中每个个人的利益。所以,在我们的国家,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只要认识清楚、处理得当,是完全可以协调、化解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要知道无论是“个人权利”还是“国家权力”都源自于并反映着社会的利益关系,其中包括: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个体或不同群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或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而法正是反映并协调这些利益关系的精巧、有效手段。这是因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它既有协调利益矛盾的物质力量,也有协调利益矛盾的思想、理论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通过确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价值观、正义观缓和矛盾、化解矛盾。


  

  我们说法是在认识客观现实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关系的精巧、有效的手段,这就与法本身的性质有关。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体系。法的产生就是对一定事实和现状的价值确认,是矛盾获得一定协调、力量达到一定平衡的结果。矛盾得到一定的协调、力量达到一定的平衡,就能够形成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理念、原则和规范,并使之体现在作为国家意志且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之中,这不仅有利于使对立的各方在认识上达到一定的共识,而且能使争执纳入一定的秩序,保证行动上的协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