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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内容解读

  
  六、监管制度

  
  和以往规定相比,《暂行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使《暂行办法》具备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概览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2、经营等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3、资本金运用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4、专项资料。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5、现场检查。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6、紧急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7、上报重要决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8、年度审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9、突发事件处置。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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