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变更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业务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章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5、退出方式。(1)解散。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批准。(2)撤销。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解散或被撤销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3)破产。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四、业务范围
1、主营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兼营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3)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4、禁止业务。(1)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受托发放贷款。(4)受托投资。(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6)非法集资。
五、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1、独立董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2、项目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