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原则
《暂行办法》总则部分第
三条至第
七条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独立开展业务原则、依法经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属地管理原则。
《暂行办法》将安全性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的首要原则,这是由担保业务本身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担保公司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收益性,是其自身担保实力的重要保障。而独立开展业务原则、依法经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经营原则。
三、准入、变更和退出条件
1、许可证制度。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一般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章程、股东、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外,还需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另行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并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3、提交文件资料。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2)可行性研究报告。(3)章程草案。(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9)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