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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相关问题探讨

  
  笔者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件行政不作为案件:1992年两兄弟通过法院调解对继承的房地产进行了分割并制作了调解书,但双方多年未申请办证,2009年弟弟申请办理土地证,哥哥认为其中20多平方米是他的,两弟兄在土管部门闹的很凶,土管部门为了回避矛盾就干脆不作为,既不办给哥哥也不办给弟弟,后来弟弟起诉至法院,告土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庭审中被告透漏出希望法院将争议的地块直接判给哥哥或者弟弟的意思(回避矛盾)。法院在下判时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即判令被告限期答复原告。第二种即判令被告按照调解书内容在合理期限内给原告颁发土地使用证。第三种是直接将争议的2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判给哥哥或者弟弟。但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我们认为第一种判决不能达到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被告有可能给一个简单答复,也有可能置之不理,这样案件又回到了初始状态。第三种判决更是不可取,因为争议的这20多平方米土地的权属已被调解书所羁束,不能对其第二次判决。到底属谁只需要对调解书内容进行解读即可,而这种解读正是土管部门的裁量范围,被告不能回避,而且就土管部门的测绘等方面的条件而言,法院的解读不可能比其更专业。因此,我们认为只有第二种判决既表明了法院的法律见解,对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指导作用,又给被告的自由裁量留有余地,避免了司法权侵犯行政权之嫌。

  
  六、一个成功的案例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要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平衡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两方面找到结合点,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尽管理论界总结出了所谓的:“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情况判决说”,但笔者认为,不管哪一“说”,都不能脱离具体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

  
  (案情)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同年3月5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表达变更学籍通知。田永继续在北京科大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北京科大也每年都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派其参加毕业设计等。田永在北京科大的成绩全部合格,并且还获得优秀论文。1998年毕业之际,北京科大认为田永已被退学处理,其学籍已被取消,不具备毕业条件,不批准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永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大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及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科大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毕业证书,60日内召开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30日内办理派遣手续;驳回原告田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北京科大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北京科大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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