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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清查

  
  执行官如何去使得法官相信其实施的扩展式保护性清查具有合理性呢?

  
  通常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才能正当化一项扩展式保护性清查。第一项要件是执行官要建立其合理怀疑认为被清查的区域内可能隐藏庇护着可能引起危险的个人,比如被逮捕人表现出神经紧张就可以作为支持建立这种怀疑的事实,在房屋内其他人有逃跑的动作或迹象,比如某人持续反复的向房屋的后院看就像是好像有什么人或物留在那里,这些事实也支持建立起合理怀疑,又比如在驶入车道上停放的不属于被逮捕人的车辆,在餐桌上摆放的通常餐桌上不经常放置的额外物品,在房屋内逮捕场所外其他部分听到的人的声响,也许是房间内打开着的电视或是电台的声音,也可以是便桶冲水声,其他人走动移动的声响,也许执行逮捕的警官或特工了解到被逮捕人习惯于和特定其他的犯罪同伴同住,因此警方或联邦特工他们希望在房内能发现这些人。以上这些事实都可以用来支持建立合理怀疑实施扩展范围的保护性清查。

  
  第二项要件是执行官只能去查看可能隐藏人的地方,也就是说是人形大小的场地,这包括衣橱,但不会包括医药箱。

  
  第三项要件是执行扩展式保护性清查的时间不能持续超过打消危险所必要的长度,警官应当意识到自己对这些区域的清查必须持有目的性,他们要要意识到一旦结束对人的搜索和人形大小可隐藏人的场所的清查,就不能继续执行这一受限制的搜查其权力就结束了。

  
  特里式搜查中警察或特工获得了犯罪证据,此证据可为法院所接受,据可采性。在保护性清查中获得的证据同样也具可采性。规则同样是直接目击规则(plain view doctrine)。假设执行官在实施逮捕后打开直接邻接于逮捕地点的衣橱,在内没有找到人,相反倒是看到了一包绿色叶状物品,警察怀疑这是大麻叶,而这作为证据属于直接目视获得的证据。但是保护性清查并不能授权警察查看医药箱,因为这种地方不可能藏得下人,搜查这种地方获得的证据要被排除,除非警官有其他的合法权力去打开这些医药箱检查里面的物品。

  
  警官在居家之外对嫌疑人实施了逮捕后能否立即进入住所对房屋内实施保护性清查呢?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警察必需要清晰地表达出认为在房屋内有人会妨碍逮捕或是会对警官们造成伤害的合理怀疑所需的事实依据。比如,他们观察到窗帘翻动或是从窗户观察到屋内的某些物品。法院曾判决指出从窗户对屋外执行逮捕的警官射出子弹其致命程度与在屋内射击相同,警官只要相信可以通过清查找到相关人就可以实施。当然警察的搜查仍然受制于可隐藏人的场地,其持续时间也以能打消驱除危险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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