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置换方式将会成为一种新的外资并购手段,它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相对于上述的并购方式而言,股权置换从购买者的角度来看实则是一种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投资,可以在上述的股份协议转让、定向增发新股等方式中作为一种对价手段[④]。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购买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过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因此在实务中仅仅通过QFII无法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QFII制度更多的作为其他方式的一个补充,使得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一个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投资。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暂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A股股份情形下(QFII除外),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以及其他方式实现并购。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并购,外资并购和“新建投资”一样,要受着东道国外资准入制度与
反垄断法审查,东道国政府可以基于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批登记手续,以确保外资的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引用外资的目的。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可能会导致境内上市公司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涉及到外资待遇问题。不过,本文暂不讨论这些问题。
【作者简介】
章龙平,北大在读,研二法律硕士国商法方向。
【注释】见 董世忠《国际经济法》第404页 复旦大学出版社
相关境外公司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见郝洁 《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年8月14号,深交所、上交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了《
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就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方式与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内完成,严禁进行场外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取得目标公司增发的股份,该规定使得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方式变得灵活,并且可能会导致境内上市公司在被外资并购时产生反向并购国外公司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