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中国华润总公司与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外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国华润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华润锦华(00081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分别获得了财政部、原经贸委和商务部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豁免,该事件是我国1995年“北旅事件”后首例外资直接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成功的案例。自此以后,外资通过协议受让法人股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柯达收购乐凯公司20%的法人股;新加坡佳通集团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受让ST桦林法人股权;韩国三星受让赛格三星国有法人股,与赛格集团并列成为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受让深圳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国投、深圳城建、深圳市劳保局四家所持深发展国有及法人股,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
2005年底,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根据该
《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该办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取得股权的方式、以及处置股权时的限制等等,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时的基本规则。此后的2006年、2009年,商务部对原先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进行了两次修订,确定了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套比较完善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要求、基本制度、审批登记的相关程序、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问题、反垄断审查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从而确立起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