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外资并购法的发展历程
1、“北旅事件”与限制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
第一例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案为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协议收购北旅股份,该案中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通过协议受让北旅股份不上市流通非国家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但当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方面的借鉴,日商也正是利用自己成熟的并购经验钻了中国法律的漏洞。按照北旅与日方达成的转让协议,北旅使用的土地只以每亩5万元人民币折价入股,地价显然偏低,并且还存在设备被低估的情形。北旅拥有4台由原东德生产的大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是1亿元人民币,但评估价格只有800万元人民币。结果,总的评估价格5.2亿元人民币比实际价格约9亿元人民币差不多少了一半[②]。北旅的资产流失严重,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作为首例引进外资的上市公司北旅股份本身在引入外资方后,公司业绩并没有大的改观,反而出现连续亏损,在公司危难之际,日方甚至违反自己关于8年内持股不再转让的承诺,在很短的时间内即退出了北旅,这在我国引起了强烈的震撼,并最终导致政府下令《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此,外资并购陷入了一个长期的低潮,直至2002年我国才重新开启了外资并购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