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认真审核单据。就出口商来说,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比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对该信用证条款作全面、及时的审查,以防止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或对此避而不答时,卖方应对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其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卖方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合同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而造成我方一切损失的索赔权利。
3、由于在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风险与出口商信用风险并存,因此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规避风险。出口商即使慎重地订立合同,严格审查信用证,但其对银行、买家资信状况的了解与评估还是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了解银行、买家的状况,更能补偿因买家或银行信用问题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所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在投保时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及保险人提供的银行、买家的资信状况权衡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决定究竟是投保银行风险还是投保买家风险,或是两者都保护。
(二)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
1、认真做好对往来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银行也是信用证诈骗的主要受害者之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诈骗犯罪正确、及时的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银行面临被诈骗的风险来自于出口商、进口商、进出口商合谋、出口商或进口商与承运人合谋以及银行自身的审核单证不严。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中,银行首先应加强对出口商的“软条款”防范,以保护进口商的利益。对于开证银行来说,应重点调查了解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因为若开证申请人资信不佳,开立信用证后,由于行情的变化,货物到港之后,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时,开证申请人却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赎单,甚至失去踪影。虽然,银行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但因行情变化,或因进口商订立合同的失误,其货物的价值远低于银行垫付的货款,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在开立信用证时,对那些资信状况不甚好的开证申请人,应要求其在开证时提供相当于货款数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开证。对那些资信状况不佳,有过诈骗劣迹的开证申请人,银行则应拒绝开证。其次,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