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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与风险防范

  

  2、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1)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规定得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也容易引起卖方的注意。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对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尽量不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也应在合同中相应规定我方在审查接受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预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


  

  (2)合同中有关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应要求尽快开立信用证,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在发现信用证的瑕疵时,要求对方修改并能从容地安排装运。否则,即使发现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也没有时间要求修改及安排装运。为此,出口商极有可能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诈骗的目的。


  

  (3)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货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指单据的分数和种类,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全凭单据,所以,进口商应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商检证书等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装运条款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也必须明确而具体。同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4)在合同中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商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恰当的、合理的贸易术语来控制诈骗风险,也是防止信用证诈骗犯罪发生的重要环节。国际商会于1990年推出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1990》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如果进口商进口货物签订FOB合同、出口商出口货物采取CFR价格成交,则租船订舱、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以及有关风险均可控制在自己手中。同时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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