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发生在很多案件中,配偶一方告诉警察:自己与其丈夫或是其妻子共同共有房屋或是某个场所,并同意警察进行搜查。但是到了刑事审判法庭(trial court),法官发现:给出同意搜查许可的人其实并不具有这些权利。法院认为只要警察根据当时已为其所知的事实合理地认为该人具有表见权利可以从其处获得搜查物业的“同意”,尽管实际上这种认识出于错误;这项搜查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说,妻子已经搬出待搜查的物业或是离开不居住达数月之久,虽然其不具有实际权利但仍被认为具有表见权利。
假如出现房屋的权利人不同意搜查,但稍后其配偶出现表示同意的时候,警察是否能获得同意实施搜查呢?最高法院在佐治亚州诉兰多夫案(Georgia v. Randolph)中回答了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之前,法律说:在有共同控制权的私人领域内,只有一名权利人说“同意搜查”,那么警察就可以进行搜查,在佐治亚州诉兰多夫案中夫妻二人对房屋有共同的控制权,妻子对警察说房屋里有其丈夫滥用管制药物的证据并邀请警察进入房屋搜查。其丈夫当时也亲自在场,看到警察即将进入,他说“不可以进去,你们(警察)绝对不可以进入搜查”;最高法院说,如果对房屋有共同控制权的人其物理上亲自在场,只要有一人对警察表示不同意,则法律上警察就不能获得同意。即使其他拥有共同控制权的人同意,无论人数多少,都不能使警察获得合法有效的进入搜查的“同意”。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执行官员必须在获得同意之前、要去决定哪些人与待搜查的财产之间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在佐治亚州诉兰多夫案中反对警察进入的丈夫他本人物理上在场,于是不需要再去追寻谁对待搜查区域有权利。警察也不需要去叫醒睡下的人、不需要去查证当时不在场的人与待搜查财产的关系。警察只须注意是否有物理上在现场的权利人用言语表示反对进入搜查即可。
接下来是警察搜查的范围。由于获得同意而进行的搜查其范围仍然必须严格限定在作出“同意”之人获准搜查的范围之内,不得有任何的超越。理想情况下,警察应当向做出“同意”之人指明其想要搜查的范围然后才能获得搜查准许。而搜查范围必须限于同意的范围。比如如果获得的许可是在居家内搜查毒品,那么警察就不能阅读任何私人文件。在法庭上,被告人经常对警察实施搜查的范围是否超越同意授权的范围进行质疑,法院对此的看法是:首先要衡量所有的事实和情势,以确定对于警官来说根据其与作出同意准许搜查之人之间的对话交流,他实施的搜查范围是否合理。比如警察要求搜查停放在停车位上的汽车而房屋主人的回答是“我没什么可隐藏的”。根据这些对话内容,警官有相当高度的合理性推定房屋主人是同意搜查汽车的,同样对于车辆的后备箱、手套箱、座椅底下、甚至房屋主人放在车内的手提箱或是其他容器都有高度合理性推定房屋主人是允许警察对此搜查的。当然,如果作出同意之人表示出某准程度上的反对,则警察的搜查就只能限于车辆本身,不能对后一种情况列举的场所实施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