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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下的搜查

同意下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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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天伟 草译


【全文】
  
  考虑一下虚拟的场景,联邦特工地区联邦治安法官根据申请授权特工执行对相关场所的搜查。特定的受扣押物品是可卡因。由于受扣押的物品是受控制物品因此对这一令状的执行可以选择在白天或是黑夜,有十天的执行期。

  
  具体到了令状载明执行地点,如何执行呢,如何进入呢?

  
  要么遵循18 U.S. Code §3109规定的“敲门并宣告”(Knock and Announce)原则,或者是陈述一些能够清晰表达出的事实依据,来证明不做“敲门宣告”的理由。如果能够找出可清晰表达出的事实依据说明执行“敲门并宣告”会对执行官员造成人身危险或是会产生毁灭证据的危险,那么就可以不去遵循“敲门并宣告”操作。常规情况下,执法官员必须敲门宣告表明身份、其职权和目的、并要求进入。联邦警员一般会说“我们是联邦特工”,“我们持有搜查令”、“打开门”等。而且联邦执法人员在这样做后一般要等待一定时间。法律的规定是等待一段合理的时间,原则上等待时间取决于一些不确定的可变事实,比如待进入搜查的物业规模、执法人员寻找的目标物品性质、以及选择进行搜查在一天中的时刻。假设搜查的是一间小屋或是仅仅有两个卧室的小公寓而搜查选择的时间是中午,那么一般情况下等待10到15秒,应当留给主人足够时间开门。

  
  假设等待过合理时间段后仍没有人应门,假设住人拒绝进入那么执法官员可以使用武力进入。假设一个理想状态,联邦执法人员进入房间发现在咖啡桌边有两人坐着,一人为居住人,桌上放着一包内含白色粉末的疑似可卡因的东西,旁边摆着一把手枪。警官发现另一人在过去的调查中作为疑似毒品犯罪的嫌犯被警方掌握,接下来警察该怎么做呢?

  
  联邦执法人员可做的最基本事情就是留置他们,在现场出现的住户或房屋占有使用人,根据定义是指与房屋具有实质性关连的人,而搜查的目的就是违禁品,联邦执法人员依据萨默斯原则(Summers doctrine)应当可以通过搜查留置这名住客。但是另一个人并不是住客,但他被怀疑是毒品贩子,而且出现在一个警方认为有合理可能相信存在毒品的地方。这种情况下警方至少可以建立起合理怀疑相信其出现在现场并非出于善意,有犯罪活动发生在即。

  
  对于这些涉嫌卷入犯罪的人,警察可以做什么事情来保护自己呢?首先警方可以对其实施以发现武器为目的的拍身搜查,由于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这些人涉及贩运毒品而且从以往的经验和所受的训练了解到毒品贩子往往会持有武装,而且桌上摆放手枪这一事实确证了警方的怀疑。在对这两人实施留置和特里式搜查后,还有其他措施可以用来保护警察以安全和有序的方式搜查房间。如保护性清查(protective sweep)。从搜查证的效力出发,警察可以对房屋进行简易搜查(frisk),目的是找出任何有可能妨碍警方执行搜查令的人,这种清查的范围则可以广及搜查令覆盖的所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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