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死因鉴定结论不持异议,但对学校有无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如果学校不停学生的课程,学生留在学校里读书,就不会发生溺水身亡事件,因而学校肯定存在过错。另外还认为家属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学生放学没回家,没回到父母身边,只要发生意外,学校就要负监护不力的监护责任。因此,学校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本次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学校教学时间之外,发生的地点不是在学校校园之内,发生的原因也与学校的教学行为无关。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也表明纯属意外溺水身亡事件,故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家属的丧子之痛,学校深表同情和理解,也很悲痛,毕竟溺水身亡的是自己的学生,因而也愿意给予家属人道主义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数额不可能高。
家属对学校的观点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人家儿子都没有了,学校居然还说出这样的话,这是不讲良心和人性的话。第二次见面会上,家属一方仍然几度情绪失控。很明显,双方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关键问题上。
工作组要求我代表县法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学校到底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笔者正准备开口说话,家属一方就有人抗议:“我们又没起诉,法院又未立案,怎么法院也来人了?”
针对家属的抗议,我谈了如下几点看法:
“一、按照‘不告不理’、‘司法中立’的法治原则,我确实不应该来。
二、但按照如今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我还是来了。我不隐瞒自己的工作身份,我确实是县法院的工作人员,而且是一名专司民事审判的民事法官。我一方面是受领导安排而来,另一方面自己也乐意过来。为什么呢?因为我过来只是把法律条文带过来,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双方澄清对某些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模糊认识,以便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都能站在一个合法、理性的平台上进行交涉,这样能增加协商成功的几率和效率。如果家属一方坚持认为学校有过错,而学校一方则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双方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共识和协议的。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必须对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双方的协商才会有成功的希望。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家属一方势必会起诉索赔,那么县法院又会多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反,如果双方在关键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协商成功,法院又必然少一件案子,我又何乐而不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