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据称,垃圾短信判断有二,一是内容垃圾,二是流量过大、过频。前者的判断依靠“敏感字符”,后者则依靠“群发数量”或“短时流量”。两个判断都有问题,前者所谓的“敏感字符”在服务商那里是完全保密;后者则不加区分,凡是群发、大流量、高频率一概封杀。显然,这都是很容易侵犯客户权利的手段。从而导致真正的垃圾短信满天飞,但祝福短信却“一发就关”。 那么,垃圾短信治理中如何做到规范性和法治化?
第八,服务商的利益迷信、权力迷信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怠慢。垃圾短信每天都有,尤其是商业广告类,我几乎每天都收到这样的垃圾短信,自移动关停我手机短信发送功能闹成纠纷以来,我每天保存垃圾短信发送者通过移动发给我的垃圾短信,对我生活构成极大骚扰,但为什么这么“严厉”的管理依然不能有效减少垃圾短信?而普通百姓的节日祝福短信却屡遭锁闭呢?应该说,这是利益迷信问题。而政府一声令下“治理垃圾短信”,服务商则马不停蹄,制定一些内部规则(“龟腚”),淡漠客户权利。此时,真正的“上帝”不是客户,而是政府。显然,这又是典型的权力迷信。
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⑨我们的行动法治:告,告,告,Ale, Ale, Ale
垃圾短信害人,影响百姓生活,政府出手整治,作为市民、百姓,双手赞成。可是,垃圾短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单纯的流量怎么能成为“垃圾”的识别标准呢?况且,第一,作为普通百姓的节日祝福短信,群发即要立刻关停,但作为商业广告短信他们似乎置之不理,人们每天都会收到一堆真正的“垃圾短信”。第二,即便“流量”可以成为判断“垃圾短信”的标准,那么,在关停之前应该履行通知义务(这是
合同法第
60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事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尤其在消费者请求知悉权时,作为经营者的中国移动更义务履行“真实、明确答复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条第2款)。但中国移动只一心服从政府指令,对自己的上述法定义务却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第三,就我个人的关停经历来看,我查询了10086,发现除了一次小时内流量过大之外,其余都是几条、十几条,根本算不上所谓“流量过大”。
我观察下来,中国移动在此后的时间里很可能还会继续侵权。我将围绕作为公民
宪法权的“通信自由”以及公民私权利的“知情权”、围绕作为公民
宪法权的“通信秘密”以及公民私权利的“隐私权”继续走我的维权之路。没准以后还要陆续出现其他违约和侵权行为。
我特别想强调,两会期间,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和网民公开在线交流时,明确主张:“普通老百姓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我的主张和这位副院长恰恰相反,我是能打官司尽量去打官司,且敢于打官司。作为一名中国的大学的法学院的人民教师,作为一名时代的社会的年轻的法律学者,我以为,学法、习法、教法、传法这么多年,在面对公权力不规范、私权利有侵犯的种种现象时,有义务站起来、跳起来、吆喝起来,作出力所能及的呐喊。真正在维权行动中形成“娱乐性司法、司法性科研、科研性诉讼、诉讼性监督、监督性娱乐”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