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究竟是什么“指令”: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在中国移动侵犯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中国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后,我几十次的投诉电话,收获了若干不同的答复版本。但无论花样多少,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有关部门的指令”。一触及到“有关部门”,一闻到“指令”、“要求”,这就很有内容了。不过,所谓的“指令”究竟是什么呢?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交换证据时,中国移动方面出示了一份政府文件。这一文件是一份印有“特急”字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名称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短信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通知指出,“为巩固前一阶段垃圾信息的治理成果,及时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将本次垃圾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延长至2009年6月,”从相关要求来看,这份文件的制定、发布的出发点并非关闭客户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而是单纯地打击整治垃圾短信。这份文件中还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杜绝滥发垃圾短信息问题”,明确提出,“遵守用户约定确认原则,规范本企业群发短信息推广营销行为,未经用户允许,不得擅自群发骚扰用户”。
但在实际上,中国移动在对待作为客户的我的手机短信服务时,不管内容是否垃圾,哪怕是纯粹祝福性短信,只要是群发,达到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集团总部签署的网间垃圾短信息协作协议”确立的流量标准,就自动关停。至于内容是否“垃圾”的判断,要么是设置特定的“敏感字符”依靠系统自动识别,要么就很可能倚靠人工筛查了。前者,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向客户告知“敏感字符清单”;后者,则会涉嫌侵害客户通信秘密,我的前述遭遇就是如此。
同时,作为中国移动的用户,我几乎每天都收到所谓真正的“垃圾短信”,包括诈骗短信、广告短信等,有的甚至是中国移动发来的广告短信。按照工信部文件,则是“未经用户允许,不得擅自群发骚扰用户”。
可见,如果单纯善意地理解工信部文件,是丝毫看不出其授权中国移动侵害其用户合法权益的。整治垃圾短信,本是得民心的政府行为,但作为基础电信企业的中国移动在具体执行时,是否恪守了
宪法、尊重了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法律呢?以群发短信关停为例,关闭或者暂停该项服务,意味着服务项目发生变动,至少应该按照
合同法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者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果真如此理解的话,工信部的这些“指令”似乎没什么不可告人的,中国移动只要明确、真实告知即可,但为什么偏偏又含糊其词呢?如果“祸根”不在工信部,那么,中国移动屡次答复中所说的“配合有关部门工作”、“遵守相关部门指令”,又是什么“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呢?那个公然染指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指令”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