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得知查看我短信内容的事实之后,我要求中国移动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可是至今已经接近三个月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亦无果。实在没办法,我要非告不可了。于是,2010年3月15日,又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又拿起了笔,疾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第三次将中国移动告上了法院。
⑤中国移动:登门拜访赶在开庭前
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我和我的两个代理人都去了,但因张进德博士向法庭对法官和书记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法官立即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就到了3月2日,那时我还在家乡过冬、过年、度日、度假,只好由我的第二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孙成良律师出庭。
开庭前几天,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市场部的周先生以及我的客户经理(我是中国移动的VIP客户,专门配备客户经理)王小姐,不断来电、来信,想“登门拜访”。我均作出明确表示,因与中国移动有案在身,结案前不会见对方任何客人。对方均称我是贵宾客户,公司提供VIP客户体验服务,请求给予机会。对此,我感到非常纳闷:我是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近十年的客户,为什么前九年不来“登门拜访”,到了第十年才突然想到来拜访呢?难道是十年一次吗?况且拜访的时间也非常暧昧,偏偏是在开庭前两天。于是,我就短信将此问题提出来,并要求对方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真实、明确”告知我该项“登门拜访”服务的性质、目的、内容、意义以及推广程度等,同时要求其事先给我邮寄一份书面拜访提纲,我要先行审查拜访提纲,认为有接见必要并等待案件审结之后,再确定会见时间和地点。短信发出之后,周先生认真回复了此项“登门拜访”的相关事宜。客户经理王小姐那边则因为涉及对VIP客户的体验赠品,我建议其不要登门,可以选择邮寄方式。
事实上,客户经理王小姐想登门拜访的意思,早在春节前就有了。只是当时我明确作出了拒绝,并言称春节之后再作约定。春节刚过,对方就来电来信,依然想来拜访。因涉及诉讼案件,我一直未予答应。相比之下,市场部的周先生则是在开庭前两天才突然来电来信的,并且显得很迫切、很客气,连声称我“李教授”,在我多次明确拒绝之后,他又想方设法联系到我的第一代理人张进德博士,反复说明拜访的意思,甚至提前赶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校园。显然,也不可能约见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