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是侵害通信自由还不过瘾。就我的经历而言,中国移动不仅擅自关停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不让我继续发送短信,而且还要查看我的短信内容!简直翻天了、覆地了。2009年12月24日,中国移动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工号174)来电沟通锁闭我的短信发送功能事宜,电话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透露查看了我的手机短信,并认定短信内容“是合法的”。当我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震惊之后,质问其究竟是谁、在何时、因为什么,敢窥探我短信内容,工作人员答复是中国移动相关部门查看的,但没告知具体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移动作为为我提供通信服务的电信经营者,无视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锁闭原告短信发送功能、侵犯原告通信自由之后,又公然侵犯原告的通信秘密,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国移动无视
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仅不履行保护公民尤其是作为其长期客户的我的民事权益的义务,而且还侵犯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我认为,发送手机短信属于通信行为,短信的内容属于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的通信秘密权利,属于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中的隐私权利。中国移动在没有
宪法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我没有放弃隐私权的情况下,擅自查看我的手机短信内容,已经构成侵害我的通信秘密权的违宪行为和侵害我的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