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于剽窃和抄袭的判断而言,还要区分不同的领域。例如,对于自然科学而言,标准就要高一些。为什么?因为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有不同的规律,按照北京大学叶郎教授的话说,人文学科的知识是“接着讲”,而自然科学则相反,一旦新的发现推翻了之前的结论,那么就必须讲新话。旧话重提(有证明旧结论的新证据时除外),对于学科发展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人文社会领域里,同样分量的文章中,可能所引用、借用甚至使用的背景知识要比自然科学的文章要多得多。即便你一一标明了,但如果一篇一万字的文章里,只有不到一千字是你自己的,那么,这样的文章可以称为有创新吗?
另外,剽窃和抄袭的问题绝不像字面上显示的那么简单。特别是,定性非常之难。例如,如果只是使用了前人和他人的构思,但后作者本身进行了充分的发挥,算不算剽窃?甚至,很可能,你比那个原作者写得还要精彩,这问题就更难办了。如果说,构思是老师提出的,论文则由学生具体完成,该署谁的名?再例如,续写、改写算不算创作?创作的水平符合创新性的要求吗?续写者对原作者承担什么样法律和道德的义务?或者在一篇文章中使用了未标明的别人的一段话,就一定可以定义为抄袭吗?另外,由于长期浸淫于学问之中,甚至都难免要犯将他人、特别是前人之作非故意地据为己有的错误:无他,记忆力不足而已。不是曾有一位文化名人“直把杭州作汴州”,把古人的一首诗里的一句误以为是自己所作吗?我倾向于相信他的说法:确实是记忆出了错。这五花八门的现象,都发生过,而且今后还将存在。因此,从长远来看,剽窃和抄袭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文化选择和文化传统问题。波斯纳在其《论剽窃》一书中就说,在很多美国教授看来,在自己的研究生的文章上署名是非常正常的。无他,文化传统耳。而在中国,却已经为此打过不少笔墨官司了。
对于剽窃和抄袭的追究是中国文化进步的重要表现。打倒剽窃,事实上是表明知识分子开始讲利益,这虽然是传统道统的悲哀,但却是现代法治文化的觉醒。不过,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法律肯定不能解决所有的剽窃和抄袭问题,更多对抄袭和剽窃的规范,要靠文化人自觉形成的共同体道德。而在这个过程中,出了注重知识传承体系的严谨外,未必就必须照搬西方的学术规范,何况,就西方国家而言,也并不存在统一的学术规范。对于初学者的创新性要求要与教授们有不同的要求,这才是承认科学规律的、可操作的学术规范,要求本科生、研究生就发表和教授一样创新水平的文章,要求所有的杂志都使用统一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创新,也不利于知识的传播与学习。毕竟,为什么北京大学是北京大学呢?是因为别人对你有更高的要求而已,而不是你真的就一定比别人强。但是,如果要求国内所有的大学都像国外顶尖、国内着名大学那样,搞所谓的创新,那么,这个创新也一定不是真的,不过是披着学术论文外衣的假创新而已。同样是在波斯纳的书中,他引用了一位教育家的话:“拼合式写作(patchwriting)不应该成为学生受惩罚的理由。”这种宽容是符合教育规律的,也是能够真正促进创新的。在一个国家里,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创造性的模仿”应该和“真正的创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语)必须要能以某种形式和谐共存。当然,其底线是遵守知识产权法,其手段是应该对于不同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不同层次的研究人员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规范,还要有能够发表不同创新层次论文的不同类型的杂志。当然,少不了的一点就是,高水平大学的高水平教授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