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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剽窃与东方学术传统的重构

  
  既然保护创新的利益驱动模式已经建立,有谁会不去进行“创新”呢?因此,打着创新旗号,具备创新形式的各种抄袭和剽窃才层出不穷。其实,这些抄袭和剽窃者在传统上未必不是一个好的学问家,毕竟,他们的集成能力很强,把很多知识集中于某一个题目下面,其实所从事的也是某种知识的积累活动。只是说,按照前述分析,这些活动在当代已经不具备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而已。

  
  当然,对于抄袭和剽窃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要具体分析。这些行为事实上是不同的。例如,抄袭,应该是指一定数量的复制。而剽窃(plagiarism),则未必是原文的一定数量的复制,很可能是对原创者创意的“steal”。但是,这种“steal”,在法律上却可能并不侵权。因为,版权法或者所着作权法往往只保护表达的形式,而不保护构思。显而易见的是,侵犯版权的行为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复制,或者说全文复制,大部分复制。为什么?因为,只有这样的复制才会对创作者的实际经济利益产生实际的损失:读者或者其他知识消费者可以不通过原作者(法律意义上的)而获得替代品,而替代品往往比原作要便宜。满大街的盗版光盘就是生动鲜活的例证。而剽窃,则不然。部分的抄袭更不会影响原作者的实际经济利益。今天,电影创作中的,各种类型的片子,其创意之雷同、细节的近似事实上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程度,但相互之间的诉讼却很少,为什么?因为是不同的演员,不同的环境,因此,给观众不同的感受,相互无法形成直接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剽窃和抄袭,往往只能适用于道德调整。而在尚未形成道德一致的中国学术共同体中,这种道德调整往往是软弱无力的。例如,有人说是剽窃和抄袭,而有人则认为未必,这种争议还会持续下去。

  
  同样,对于剽窃和抄袭的判断而言,还要区分不同对象。例如,作为学生,其创造能力显然不能和教授们相比,但是,在崇尚创新的时代,似乎也不得不创新——例如,不发表两篇论文就不能毕业——怎么办?而所发表的园地,显然又必须是按照统一尺度审稿的学术杂志。因此,对于不同身份者,必须设定不同的标准。否则,就谈不上对学术的严肃态度和实事求是?毕竟,诗人都有学作诗的阶段,谁敢说自己的第一首诗都是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学者当然也都有学做文章的阶段。因此,版权法所保护者,只要具有“原创性”即为合法。而所谓原创性,可不是指你跟别人完全不一样,只是说你只要能证明自己是独立创作、对所使用材料的来源予以足够的注意就足够了。强迫新入门的学者们都达到很高的创造性标准,无异于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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