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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美国的法律控制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5、养殖业污染:
  
  由于渔业养殖投放铒料、鱼药造成水体的污染。
  
  二、我国水污染的法律控制现状
  
  我国于1984年5月H日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年11月1日实施;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又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这对推动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方面起了巨大作用,特别是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更使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现今阶段,党和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到重要的位置,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由于我国江河流向特点是由西向东横贯全国,水资源规划对国土整治和生产力布局影响极大,我国也在改革开放、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认识到水资源对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重大影响和作用。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开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一部防止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是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1988年《水法》(2002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随后1995年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流域性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部分省、市也针对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水污染防治法》在1996年经修改重新公布施行,新法根据国内的生产、生活环境中水污染状况和自然水流域的现状,增设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内容,例如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等。《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护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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