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美国政府采取的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既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也很好地控制了水污染形势,真正实现了双赢。
第四,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在美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命令控制机制的高成本、低接纳性、低应变力、对相对人的高度强势和利益协调机制的标准模糊、操作随意性大以及经济刺激机制的覆盖面有限、利益异化等缺陷暴露出来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对行政法律机制的制衡和对环境调节市场机制的监督,有利于改变环境保护的困境。这一机制在水污染控制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公众是推动美国的环境保护、环保立法最为关键的因素。美国公众的民主意识比较强,有很强的维权意识。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美国公民很早就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除了通过个人表达自己环境权益的诉求外,美国还成立了很多公民环保团体。这些众多的环保团体甚至可以把全国的民众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他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发挥巨大的影响力:公民诉讼;自发组织起来对污染者和政府施加压力;举行演讲会、展览会来进行环保宣传教育;进行游说来影响国会或州议会的环境立法活动等等。例如1965年的《水质法》正是由于环保团体和公众的强烈呼吁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水质标准要求;1972年的《清洁
水法》也正是由于圣·芭芭拉海峡的油污泄漏事件造成极严重的水污染后,在环保团体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进行了重写式的重大修改。
此外,在《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开篇的国家目标和政策宣言中也明确规定:各州及联邦环保局长应当明确规定、鼓励、资助公众参与联邦环保局或任何州政府依照本法建立的项目、计划、排污限制、标准、规定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该条明确了公众参与机制在水污染控制中的地位,明确了国家对公众参与水污染控制的积极态度,为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众参与机制是命令控制、利益协调机制和经济刺激机制的有效补充,公众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评价者,当他们的利益受损,他们会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具有积极性和参与的广泛性。而且,公众参与机制还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保证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廉洁性。因此,公共参与机制在美国的水污染控制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第五,法律执行机制。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是法律控制能够成功的关键。国会曾经总是更愿意制定严格的规则要求而不大喜欢制定有效的执行机制。1948年和1956年立法为防止美国州与州之间的污染问题建立了一个糟糕的协商体制,而1965年的修订案也没有为水标准的设立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的美国在水污染控制方面的效果很小,主要是因为没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