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利益协调机制。资源分配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在美国的水污染控制历史上,没有联邦政府的财政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不大可能实行充分的污染控制。美国联邦政府自1948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颁布以来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投资力度逐渐加大,尤其是1972年《清洁
水法》颁布以来。“联邦、州、部落和地方政府为了成功控制水污染自1972年以来投资近1000亿美元……政府成功建设近14000个市政污染处理设施。”“在1972年~1996年间,公家和私人花费在水污染控制上的所有资金估计为7000亿美元……为了保护水域,环保署将在2000年—2019年间花费5360亿美元在废水基本设施的建设与维修上。”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公有处理厂使用二级处理仅仅是因为联邦政府为新处理设施的建设承担最大份额的费用,而地方政府对暴雨排放的处理并不积极是因为它们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很难想象没有联邦政府在财政上的大力支持,美国的水污染控制现在会是一个什么状况。
第三,经济刺激机制。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为了使环境法不以公共利益为名过多地损害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调动市场主体参与水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手段、遵循市场规律,使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能达到双赢,美国在其环境法和环境管理活动中较好地运用了经济学的理论和思想,在环境法中确立了水污染控制的经济刺激机制。
经济刺激措施一般有肯定的刺激措施如环境补贴和课税扣除以及否定的刺激措施如环境税收和环境税费。环境补贴和课税扣除一般由政府对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无偿财政援助或扣除其上缴的税收,而环境税与环境费是由工业企业或其他排污单位向国家上缴一定的税和一定的资源费。
另外低息或优惠贷款与价格机制也是政府的选择。为弥补企业兴建防污设施资金的不足,美国政府往往提供比市场利率低的贷款以及通过使企业将外部不经济行为的污染防治,视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将污染防治边际成本内化为必要的生产成本的办法来刺激企业的水污染控制。
排污权交易或许可证交易也常常被用来减少水污染。例如,影响布什政府环境决策的保守派就极力主张通过许可证交易来控制水污染,他们认为许可证交易有如下优势:首先许可证交易能够减少获得环境目标的总成本;其次,许可证交易能够减少水污染控制规则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更严厉的环境规则;再次,许可证交易能够鼓励新的环境技术的开发,并能带来更低成本;最后,许可证交易能够给非赢利的环境组织提供从事许可证买卖的机会,也因此能直接导致环境的改善。因此它不但能够消除企业之间过高的污染处理成本,充分利用低成本的污染处理,而且还提供了在时间上的合理调节以降低污染处理成本。另外该交易政策规定:企业自己减少的排污量如果不出售,可以存在指定的信托机构里,以备日后再用,或者以后再出售给其他企业。这就给了企业充分的回旋余地。企业利用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机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可以节约经费。如果没有排污权的信托贮存,企业可能没有积极性来利用设备更新的机会增加一些投资以减少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