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水污染形势的加剧,20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的水管理目标从专注于保护水体的适航性转向避免环境退化的关怀。现代的水污染控制立法是1948年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它是现行《水污染控制法》的最初形式,是资助州和地方政府解决水污染问题的第一个法令。它把联邦在水质管理方面置于一个很次要的位置,联邦的主要责任是对地方的水污染控制规划给予技术上的服务和财力上的支持。它明确承认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责任。由于该法把消除污染仅仅看成是一个地方性问题,不能很好地控制污染形势的发展,于是国会接着先后于1956年、1961年、1965年、1966年对其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
进入70年代,美国当时面临酸雨性矿物的排放、核电站的污染、工程队的疏浚物、船舶倒出的垃圾以及公共工程和石油的污染,特别是油轮事故造成严重污染,尼克松签署了《水质改善法》。该法是因为两起石油泄漏事件而做出的修改,即1967年位于英国海岸的托雷凯伦号(the Torrey Canyon)失事导致的油污泄漏和1969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圣·芭芭拉海峡附近海域一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井喷而引起的油污泄漏事件。该法并没有改变水污染控制法的基本结构,针对油污泄漏,建立了严格责任制度。
毫无疑问,1972年前的水污染控制立法在改善全国的水质方面收效甚微。
(二)1972年以后的水污染控制立法:
1969年圣·芭芭拉海峡石油污染事故把环境问题带入人们的视线,环境问题终于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和公众舆论的中心话题;1970年4月22日的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把这种关注推向了高潮。从而也影响了美国国会在1972年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修订,即《清洁
水法》(Clean Water Act)。它是所有联邦
水法中最严格的一部法律。它把所有地表水体水质达到“可以养鱼与游泳”作为国家的一个目标。尤其是“《清洁
水法》技术基础标准设置的基本策略为清洁美国的地表水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接着,国会分别于1977年、1981年、1987年、2002年,2005年就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如上所述,美国的水污染控制立法在其近60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也收获了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
二、美国水污染法律控制的成功经验
根据美国国家环保署的估计,“现在全国约60%的河流、湖泊和港湾都适合钓鱼与游泳……点源污染排放减少了大约90%。” “25年前污水处理厂只为8500万人提供服务,今天有17300万人享有充足的废水处理设施。”能够获得这样的成就,得益于成功的法律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