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言之,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表现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此干预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来配置、协调、管理、监督和保护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通过行使收益权,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水市场,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合法转让;通过制定严格的水质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维护水资源的再生利用等。这些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水资源所有权是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权的前提。[21]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地区之间水形势呈现不同的样态,流域间或是省际地区间的水资源再配置显得尤为关键,在
物权法调整的条件下,国家在行使其水资源所有权时可以更积极主动,考虑生态环境和地区差异的需要统一规划和调度,强调生态用水,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使水资源开发利用更合理,更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弥补水资源长期以来受公法调整而效果不佳的缺憾,充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结 论
水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所有权制度决定其归属,并进而影响到水资源的利用。如何界定水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关系,事关稀缺的水资源能否充分实现其效用,这正是所有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权属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不能忽视对水资源的规制。水资源在
物权法中的表达尽管和传统的物权概念不完全吻合,但
物权法的固有法性质要求物权制度应首先反映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如果不从中国的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前提出发考量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度,固守传统的物权制度,将使
物权法严重脱离中国国情。所以,我国物权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做出规定,以利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制度的深化,并完善有关水权方面的民事立法。
【作者简介】
陈德敏,男,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杜辉,男,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源法学。
【注释】 彼得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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