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水产业的法律(制度)
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节约、维护水资源固然很重要,但现有水资源总是有限的,其与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矛盾必将长期存在。因此,发展水产业,开发新的水资源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当然选择。事实上,只要真正地承认“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研究就可以找到一个理论上的出发点或研究纲领。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必然深刻决定着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今天谈中国改革时,往往有重视制度创新、轻视技术结构创新,重视经济杠杆、忽视科技动力的倾向。[14]这种倾向体现在应对城市水资源紧缺的问题上,就是重视节流,忽视开源,虽不能说是舍本逐末,至少是有失偏颇。
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出发,海水淡化与利用、污水再生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都是目前较有发展前景的水产业,可以扩大水资源的供给,拓宽水资源的来源。在2007年中美循环经济与节能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廖泰泉教授的发言介绍了SPR污水再生回用技术——通过污水净化器的作用,仅需30分钟污水便可自净至饮用水标准。从逻辑上推论,如果这样一种技术和产业得以推广,则关于节水问题旷日持久的激烈讨论似乎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2008年,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末,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每天8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每年55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对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的贡献率达到16%——24%。这一战略性目标的提出,对于沿海城市缓解“水荒”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但由于《纲要》只是原则性、纲领性的文件,且从发布主体而言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效力,因此其具体贯彻、实施尚依赖地方立法的具体规定。
在地方立法与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从行政法上对发展水产业予以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对于相关科研项目予以经费资助。另一方面,从经济法上对于海水、污水、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和转化予以税收减免、政府补贴以及采取其他扶持措施,激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水产业。只有“开源”与“节流”并重,方能有效缓解城市文明与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振兴。
【作者简介】
朝晖,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政协锦州市古塔区委员会(法治组)委员,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城市经济与政策”高级培训班第五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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