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水资源维护的法律(制度)
缓解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压力,除节约水资源的利用外,还必须重视对现有水资源的维护和保持。如果水源受到污染,将令一切节水努力功亏一篑。目前,许多城市的水资源紧缺直接源于水源污染,斯不可不察也。比如温州市的龙湾区、瓯海区因为塘河水体污染,致使状元、梧埏、永强水厂已无法正常运行,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用水都受到影响。[9]因此,加强城市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普遍缺水的广大沿海城市来说,还需要建立对海水入侵的预防监测制度。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国《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等经济法措施和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等行政法措施。然而,事实上,一个城市处理1公斤污水的成本大约为3元,[10]但是如果企业对污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外排,需缴纳的排污费却远远低于处理污水的成本。显然,在实践中,污染者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内部化,这种污染成本低,环保成本高的制度设计对于水资源维护宛如杯水车薪。同时,有论者提出:对于污水之处理,从环境科学的角度出发本应逆流而上,然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其原因在于支付能力的差异,使得商业资金毫不犹豫地流向收费有保障的发达地区。这是资本逐利的本质决定的。[11]且看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城市间污水处理费水平之差距:[12]
城市近5年网上公开的污水处理率:
可见,污水处理费水平与污水处理率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但并非一一对应,有些城市甚至是因果倒置。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河流上游欠发达地区污水治理不足令下游发达地区无力回天的问题。比如赣州市是赣江的发源地,又是香港、珠江三角洲饮用水水源——东江的发源地,而其污水治理却有失人意。然而,政府干预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维护水资源与众多经济、社会目标之间以及水环境的属地管理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矛盾,历来就是一个两难命题。兹事体大,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轻率。
制度设计在政府与市场(企业)之间徘徊,已经陷入死循环。公众参与,本应作为补充和制衡政府和企业的一方,却一直被忽视、回避或停留于表面。无可否认,人民群众拥有维护自己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和保护、改善自己生存环境的权利(环境权)。为了保障这项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激发公众参与维护城市乃至人类共同的水资源的热情。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之实现的诉讼制度,横跨民事和行政诉讼两大领域,保护范围非常广泛。[13]针对排污企业,公众和民间社团应当有权对于公共水资源的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在2007年10月28日新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广为期待的公益诉讼问题作出回应,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希望在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能够增加对于行政主体维护水资源的工作不到位和失误提起行政公诉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民众的力量与国家强制力、企业社会责任(全球契约)相结合维护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