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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3、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制度
  
  海域是一个集合体,是一个类似于土地的客体,属于不动产。在海域使用权的设立上,《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规定,通过审批加上公示就可以设立海域使用权,这和物权的设定方法就不太一样。单纯的审批加公示有很多弊端,审批只是一种单方的形式,不能通过双方合议表现出来,一些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使用的具体问题,包括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很难在审批过程中作出要求。在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上,与传统的不动产取得方式也不相同。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规定海域使用权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取得,而不是自登记之日取得,与物权取得的程序不相符合。因此我们应该将原有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弥补和完善,并且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起到配套实施的效果。
  
  4、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制度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私权,但同时海域使用权又是一类特殊的物权,它的抵押和一般的抵押还不一样,海域使用权涉及到水面、水体等各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一个抵押,要在程序上复杂一些,会涉及到更多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应在流转、设置抵押方面单独做出具体的规定,相关的条文也是需要完善的。在物权的客体上应明确海域是不动产,在用益物权上明确海域使用权的地位;另外,允许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增加抵押登记机关的规定。但是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类物权的特殊性,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需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之。尽管我国《物权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还有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比如说,关于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最高期限的设定,使用期满怎么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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